
10月18日,住建部網站發布《關于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企業在申報建筑業企業資質:
1、升級、延續、變更:不需提供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身份證明和注冊證書。 由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相關數據自行核查比對。 2、新申請、升級、延續、變更:不需提供人員社保證明材料。 由資質申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人員社保真實性、有效性簽字承諾,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3、信息共享機制:充分運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實企業申報人員的真實性,加強對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動態監管。 ![]()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 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 建辦市〔2018〕4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劃國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推進建筑領域“放管服”改革,決定進一步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建筑業企業資質(含升級、延續、變更)時,不需提供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身份證明和注冊證書,由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相關數據自行核查比對。 二、企業在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建筑業企業資質(含新申請、升級、延續、變更)時,不需提供人員社保證明材料。由資質申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人員社保真實性、有效性簽字承諾,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運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實企業申報人員的真實性,加強對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動態監管。對不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達標的,由資質許可機關撤回相應資質許可。對發現資質申報弄虛作假的企業,按照《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建市〔2011〕200號)有關規定處理,并計入企業誠信檔案。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年9月30日 (責任編輯:一百一教育) |